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晓平与XX、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平,XX,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平,又名李小平,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XX,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娟,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晓平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将案款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