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大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峰与被告刘伟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刘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156号原告陈海峰。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峰诉被告刘伟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陈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