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大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峰与被告刘伟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刘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156号原告陈海峰。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峰诉被告刘伟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陈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