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曹某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