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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2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某某业主委员会与耿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业主委员会,耿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100号原告某某业主委员会。被告耿某某,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耿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业主委员会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