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倩与刘建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岳风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