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倩与刘建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岳风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