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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文彬与张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彬,张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54号申请人:胡文彬,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新荣,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关于胡文彬与张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新荣应返还借款12万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3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新荣名下有粤JJN9**号牌小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4年11月12日止)。经多方查找,该车去向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该车的去向。另经向银行、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新荣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令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张勇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炳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