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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01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