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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法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xx与徐xx、徐文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徐xx,徐文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子法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徐xx,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徐文x,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本院在执行张xx与徐xx、徐文x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xx、徐文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张xx支付欠款10万元、6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5‰计算,利息分别从2013年2月28日、2013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在执行中,张xx与徐xx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徐文x当即给付张xx欠款本金5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包括5万元截止2013年10月31日前所产生的利息)于2014年2月7日前给付,利息按调解书内容执行。徐文x自愿用子洲县国税局家属楼2-2-5-1房产担保(房产证号为000024**),如不能按期偿还该款,由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该房产同时为本院(2013)子法执字第00140号当事人李x担保。徐文x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子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锦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