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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谭洋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谭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吉化炼油厂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滨江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202031979********。被执行人:谭洋,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满族,吉林市吉化炼油厂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号。身份证号码:2202031967********。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谭洋债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0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虽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谭洋名下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垫付其生活费)19200元划至本院交付���行,并其工资收入账户继续冻结以便下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