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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香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香,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593号原告刘桂香。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香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香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香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