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中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魁林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魁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09号原告西安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西宝高速公路疏导线北段路***号。注册号610100100014258。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琨,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魁林,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魁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在其处购买斯巴鲁傲虎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47J**)。2012年4月被告委托武峰对其车进行修理,其于2012年5月修理完毕,产生修理费用109034元。其修理完成后通知被告来店提车并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修理费。其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故推诿。现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车辆维修费109034元、利息损失(以维修费为本金,从原告修理完毕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