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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第003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尚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尚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3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尚某江,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尚某江民间街道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某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