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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市中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1)市中执字第94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人民政府,杨兆勇、枣庄市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市中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人民政府。被执���人:杨兆勇、枣庄市商业服务有限公司。(2009)市中商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枣庄市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00183683、00140763、00140761、221392、231555、231560、231559、231561八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