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催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江际高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徐秉忠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际高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催字第0178号申请人吴江际高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萍,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江际高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358284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杭州中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吴江际高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以该银行承兑汇票已确认交付给供应商并未遗失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吴江际高纺织企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