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7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打杰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7执恢191号被执行人刘打杰,男。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乐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打杰未按判决书履行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打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乐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对判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冬松审判员 林士立审判员 韦昌平书记员 卢伟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