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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鑫宝鼎物业公司与金意公司、龚拾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意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龚拾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2324号原告武汉鑫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平,物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意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意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荣志,金意公司董事长。被告龚拾林,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砂子岭社区二组,身份证号码:422323196709251914。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诉被告金意公司、龚拾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金意公司、龚拾林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金意公司、龚拾林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路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