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虎民初字第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光明与王照保、徐义勇、XX、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旺招宝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明,王照保,徐义勇,XX,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旺招宝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677号原告周光明,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纪寿南、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照保,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义勇,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延路116号1幢135室。负责人许亚民。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达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然,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旺招宝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惠丰街31号1幢25室。法定代表人张照荣。原告周光明与被告王照保、徐义勇、XX、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旺招宝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被告王照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现已立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光明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88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朱海兰代理审判员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晓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