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垦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宁某,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吉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无业。原告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永岭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吉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经媒人之手给其彩礼100000元,并于2013年6月8日分期购买五菱宏光汽车一辆,首付款40000元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自结婚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时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返还彩礼10000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菱宏光汽车一辆及共同债务27288元。被告王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份自由恋爱,×年×月×日订婚,×年×月×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琐事出现纠纷而吵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证复印件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看出,原、被告2011年7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订婚,×年×月×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足以说明原、被告婚前建立起了一定感情,并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出现纠纷而吵架,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现在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原、被告双方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坦诚相待、加强了解、积极沟通,从自身做起,正确对待并解决好所产生的矛盾,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和好是有希望的。据此,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