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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彦龙、韩玉龙与被执行人刘树森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彦龙,韩玉龙,刘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韩彦龙,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韩玉龙,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树森,男,193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韩彦龙、韩玉龙与被执行人刘树森债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恢复执行。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刘树森所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元划至本院并交付执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马琳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