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陈志明、黄增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陈志明,黄增荣,古新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0-28核稿人叶献文2013-10-28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韦鸿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6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6号。负责人:黎志嵘,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明,男,汉族,1952年7月6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黄增荣,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古新年,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住博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下称原告)诉被告陈志明、黄增荣、古新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28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陈志明提供生产经营周转贷款人民币5000元,用于种养,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被告陈志明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黄增荣、古新年对被告陈志明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陈志明发放借款人民币5000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陈志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3年3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997.18元。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陈志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黄增荣、古新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志明、黄增荣、古新年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三被告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陈志明提供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5000元用于种养,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合同期内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如被告陈志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原告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被告黄增荣、古新年对被告陈志明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借款的2倍。2009年9月28日,原告向被告陈志明发放贷款5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陈志明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陈志明发放贷款5000元,被告陈志明用款后,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被告陈志明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即按照贷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65倍(1×1.1×1.5)计收逾期利息。被告黄增荣、古新年作为借款担保人,应对被告陈志明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志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1倍计算;2012年9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2009年9月28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65倍计算至还清款止)。被告黄增荣、古新年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叶献文代理审判员韦鸿翰人民陪审员蓝峰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锦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