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高某。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