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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高某。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