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执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毕富保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富保,李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字第492-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毕富保,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毕富保、李文海借款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刚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