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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毕富保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富保,李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字第492-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毕富保,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毕富保、李文海借款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刚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