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房宪忠与被执行人房现国房屋共有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宪忠,房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房宪忠,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房现国(曾用名:房宪国),男,194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房宪忠与被执行人房现国房屋共有确认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房现国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房现国未主动履行已生效的(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6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62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