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天满与佘义顺、周冠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满,佘义顺,周冠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718号原告:陈天满,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方明,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义顺,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周冠豪,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现住宁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负责人:王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满诉被告佘义顺、周冠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满于2013年10月27日以需补充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满撤回对被告佘义顺、周冠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1.00元,减半收取670.00元,由原告陈天满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嘉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