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丰执恢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玲与被执行人王太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玲,王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边玲,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中心粮库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太刚,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中心粮库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玲与被执行人王太刚民间借贷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太刚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尚未执行部分已对被执行人王太刚收入存款予以冻结。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马琳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