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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董金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生,刘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董金生。被执行人刘拴生,贺昌中学教师,现吕梁市电业局家属院。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离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3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1年12月9日止,诉讼费1262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拴生个人的银行存款44040.27元,诉讼费1262元、执行费950元、共计46252.27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拴生个人工资46252.2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维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