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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津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豫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周豫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津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天融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豫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津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豫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豫新自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豫新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豫新在银行存款4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