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开法执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永亮申请执行黄焕森、黄令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亮,黄焕森,黄令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893号申请执行人叶永亮,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焕森,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令章,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黄焕森应清还451097.72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6666元,被执行人黄令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焕森、黄令章银行存款457763.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振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