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图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洪强与罗京涛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强,罗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图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强,男,1957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罗京涛,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马洪强申请执行罗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京涛经“四查”后,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图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3500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马洪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王   镭   璋审判员 阿不都外力·艾海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