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洪强与罗京涛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强,罗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图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马洪强,男,1957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罗京涛,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马洪强申请执行罗京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京涛经“四查”后,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图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3500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马洪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王 镭 璋审判员 阿不都外力·艾海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