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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行非审字第0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郧县卫生局与郧县杨溪铺鲍沟完全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县卫生局,郧县杨溪铺鲍沟完全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非审字第0000112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谢守武,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瑞科,男,汉族,系该局卫生监督员。被执行人郧县杨溪铺鲍沟完全小学代表人魏宝权,男,系该小学校长。申请执行人郧县卫生局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郧卫食罚字第20130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郧县卫生局作出的郧卫食罚字第20130506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郧县卫生局郧卫食罚字第201305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虎审判员 吕明智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