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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靳某某,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7日双方生育一子靳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8月16日被告悄然离家至今没有音信。综上,原、被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靳某某起诉离婚,但不能提供被告陈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靳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