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栗志伟、栗浩亚、李玉娥、上诉人晋城市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志伟,栗浩亚,李玉娥,晋城市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志伟,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勇刚,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浩亚,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栗志伟,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勇刚,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娥,女,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栗志伟,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勇刚,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晋城市开发区中原街。法定代表人王锦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广芬,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地址,晋城市纪星东街***号。负责人田满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菅瑞明,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栗志伟、栗浩亚、李玉娥、上诉人晋城市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08)郊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栗志伟及其与栗浩亚、李玉娥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胡勇刚,上诉人晋城市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广芬,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菅瑞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赔偿数额计算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08)郊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郜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