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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俞国红与周小江、杨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红,周小江,杨保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108号原告:俞国红。委托代理人:俞建校。被告:周小江。被告:杨保远。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红与被告周小江、杨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小江、杨保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国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红撤回对被告周小江、杨保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俞国红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