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任苗苗与陈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75号原告任xx,女。委托代理人姚小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男。原告任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同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小松、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xx诉称,2011年5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陈静珊,现年1岁3个月。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静珊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被告返还其与长女任静怡村上按人口所发的费用4万余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xx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孩子也小,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7日登记结婚,次年婚生一女陈静珊,现年1岁3个月。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产生矛盾,发生争执,影响夫妻感情,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婚生女陈静珊年龄尚小,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生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xx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娅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娅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