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传海与朱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海,朱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390号原告张传海,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朱理明,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张传海与被告朱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会川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