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甪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诸惠康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惠康,苏州市吴中区甪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诸惠康,男,195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马洪志,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映月一路商住一号。法定代表人张琦。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惠康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惠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惠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诸惠康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