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行监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要红喜与南和县交通警察大队公安其他纠纷行政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邢行监字第34号要红喜:你诉南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南公交认字(2011)第005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邢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