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法民初字第5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乔丽会与被告濮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丽会,濮阳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民初字第5195号原告乔丽会,女,汉族。被告濮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文才,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丽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林英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