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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执民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车海娟与戴坚人、孙文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海娟,戴坚人,孙文娟,钮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2742号申请执行人车海娟。被执行人戴坚人。被执行人孙文娟。被执行人钮继英。原告车海娟诉被告戴坚人、孙文娟、钮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戴坚人、孙文娟、钮继英应付原告车海娟人民币354000元及利息等。因被告戴坚人、孙文娟、钮继英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车海娟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本辖区内各银行、房产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车海娟在一个月内也未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27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董建敏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