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正华申请执行孔德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华,孔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赵正华。被执行人孔德文。申请执行人赵正华与被执行人孔德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正华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德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正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孔德文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川区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据本裁定书及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周 俊审判员 艾金辉审判员 付兆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轩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