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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凌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58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