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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才金与钱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金,钱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陈才金。被告:钱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金诉被告钱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才金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可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才金撤回对被告钱可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才金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