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东与龙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龙雪梅,璧山县菲翔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527号原告陈东,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龙雪梅,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第三人璧山县菲翔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诉被告龙雪梅、第三人璧山县菲翔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陈东负担。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琪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