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执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方允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允锋,侯向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方允锋,居民。被执行人侯向怀,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方允锋与被执行人侯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邳民初字第0930号民事调解书:侯向怀于2010年5月10日前给付方允锋货款及利息共计26000元;如果逾期不能付清,则另行向支付违约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侯向怀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执字第19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