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汪宏军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宏军,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初字第0097号原告汪宏军。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宏军诉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宏军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宏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48元,依法减半收取32074元,由原告汪宏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