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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灶商初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银喜、蔡润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银喜,蔡润卿,蔡鸿卿,陈国余,徐正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商初字第0260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伟民,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顾小平,东台市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银喜,居民。被告蔡润卿,居民。被告蔡鸿卿,居民。被告陈国余,居民。被告徐正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银喜、蔡润卿、蔡鸿卿、陈国余、徐正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陈银喜、蔡润卿、蔡鸿卿、陈国余、徐正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被告陈银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柏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