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