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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