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明,廖腾良,莫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张祖明,被执行人廖腾良,被执行人莫志忠,本院在执行(2004)荔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廖腾良、莫志忠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4)荔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