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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陈燕金与李宝珠、黄振川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金,李宝珠,黄振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5515号原告陈燕金,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李宝珠,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振川,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燕金诉被告李宝珠、黄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金及被告李宝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振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燕金诉称,被告李宝珠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壹万伍仟元,有被告李宝珠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黄振川为被告李宝珠的配偶,该笔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宝珠辩称,借款属实,要求慢慢偿还。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宝珠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向燕金借人民币壹万伍元15000元正借人:李宝2013年3月18日”。被告李宝珠至法庭辩论终结时仍未偿还借款。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李宝珠与“李宝”是同一个人,平时大家都称呼被告李宝珠为“李宝”,借条上落款“李宝”系被告李宝珠书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宝珠向原告陈燕金借款15000元,有被告李宝珠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证,被告李宝珠亦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原告请求被告李宝珠偿还借款15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未提供能够证明原告陈燕金与被告李宝珠约定本案借款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证据,被告李宝珠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被告黄振川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黄振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宝珠、黄振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燕金借款15000元及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李宝珠、黄振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琼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