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高新区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李小安诉鱼台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安,鱼台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济高新区行初字第125号原告李小安,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随福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鲲鹏,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鱼台县城乡规划局职工。原告李小安因要求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0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小安及委托代理人李长青、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鲲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安于2013年4月19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提出公开“山东省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421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李小安:你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421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信息,因你未提供王鲁镇七所楼村421号房屋户主信息及房屋具体位置,故我局无法向你公开相关信息”的回复,于2013年5月3日邮寄给原告李小安。被告向法庭提供了《鱼台县城乡规划局关于李小安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申请给予了答复。原告李小安诉称,被告以原告未提供房屋户主信息及房屋具体位置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行政不作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山东省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421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是指原告李小安原居住位置七所楼村421号被拆迁后,开发建设部门在421号所在地块欲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在地块的具体位置以门牌号421号描述最为准确,原告不应提供具体的地理测绘位置。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告在起诉时向法庭提供了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被告鱼台县人民鱼台县城乡规划局辩称,因李小安原居住的421号房屋已经拆迁,所在地块的具体地理位置无法确定,对原告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法查询。我局给予了回复,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小安为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村民,2012年,七所楼村被征用拆迁。2013年4月19日,原告李小安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提出公开“山东省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421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李小安:你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鱼台县王鲁镇七所楼村421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信息,因你未提供王鲁镇七所楼村421号房屋户主信息及房屋具体位置,故我局无法向你公开相关信息”的回复,于2013年5月3日邮寄给原告李小安。在开庭审理中,原告认为对其申请地块位置以门牌号421号描述最为具体,拒绝提供具体的地理测绘位置。本院认为,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应明确具体,行政机关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鱼台县城乡规划局以原告未提供421号房屋户主信息及房屋具体位置为由,回复原告无法公开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妥。原告诉称其所申请的信息内容指的是421号房屋拆迁后,所在地块欲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王鲁镇七所楼村已拆迁完毕,421号房屋所在位置无法确定,在庭审中原告拒绝提供原421房屋所在地块的地理位置,说明原告拒绝对信息内容进行更改、补充,致使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无法答复。被告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提供户主信息及房屋具体位置的行为,应认定被告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说明义务。原告李小安对内容不明确的申请而拒绝更改、补充,其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责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小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小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云侠审 判 员 周喜凤代理审判员 尚凤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力 来自